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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3/07/12 09:09:00 点击量:411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3号(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三、允许的产地

西班牙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西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西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软毛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5.小巢粉虱Paraleyrodes minei

6.茶绒盔蚧Parthenolecanium rufulum

7.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8.可可球二孢菌Botryodiplodia theobromae

9.柿子圆叶斑病菌Plurivorosphaerella naw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西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西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应在坐果至收获期间每周一次开展目视和性诱剂监测;以性信息素(如Trimedlure)为诱饵,采用Jackson或类似的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1个,面积小于10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1个诱捕器。针对玫瑰短喙象,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15天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针对介壳虫和粉虱,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周开展一次目视监测,其中针对软毛粉虱、小巢粉虱和暗色粉蚧,还应开展黄色粘板监测。针对可可球二孢菌、柿子圆叶斑病菌,果园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每月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如果发现可疑症状,应取样作进一步检验。

4.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西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5.西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柿子加工、包装、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西方监管下进行。西方应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柿子才能进入注册包装厂进行加工包装。

2.输华柿子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包装好的柿子应当在冷藏库中单独存放,并需在其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柿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柿子数量、出口日期、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包装箱应使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或其他能防止再感染的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柿子的加工包装过程应经过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人工挑拣、分级、包装等工序,以确保果实不带有害生物活体、畸形果、枝、叶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装运输华柿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柿子均需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的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15天;或者果肉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17天;或者果肉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连续处理不少于21天。

2.冷处理需在西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西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柿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柿子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柿子,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 Fruit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柿子,植物检疫证书上还应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还应注明冷处理温度、处理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

3.在柿子输华项目启动前,西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柿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途中冷处理被认定未完成,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可在该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视情况要求西方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的柿子输华。中方将对西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柿子输华。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西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植物检疫专家对西班牙输华柿子产区进行实地审查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回顾性审查,包括可派专家赴西班牙进行实地评估。根据审查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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